对《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划重点

作者:Candy Wang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37号)(以下简称“837号文”)自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法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因为该法从立法的层面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的行为制定了制度的框架,为有关法律细则的出台,提供了上位法的依据。

 以下总结了几个重点:

  1. 适用范围,明确了所有境内的主体: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837号文第二条)。
  2. 境外投资的形式不限于是否有出资:包括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837号文第二条)。
  3. 要求明确鼓励、限制、禁止的对外投资,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知道、监督投资者规范投资经营行为(837号文第十一条)。
  4. 对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禁止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等方式转移,容易触碰该法律红线的包括:
  • 海外设厂或建立组装基地的高新技术行业,涉及跨境研发协作与数据共享。
  • 海外研发中心,依赖境内公司的专利、代码、测试数据的。
  • 高端制造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出口产品附带技术交付。
  • 通过互联网远程提供技术售后服务的。
  • 通过云端存储,境内外共享限制性数据、运维权限及客户数据的跨境流动。
  1. 监管的扩大,从原来对境内的审查,扩展到境内所持境外资产、权益和境外投资等的审查(837号文第十五条)。需要注意通过境外架构规避境外投资的安全审查或境内主体对境外战略性资产丧失实际控制权、向外国主体出售、转移境外重要资产、出海过程中限制性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的转移、技术人员境外派遣提供技术指导。其中应注意,由境外子公司开展的再投资、再许可、再分包均属于监管的对象(837号文第三十三条)。
  2. 明确量化了投资者投资国家禁止的对外投资的处罚安排,且穿透追责个人(837号文第二十七条)。

 

总结:境内投资者在境外的投资行为并非是境内法的法外之地,投资者应注意“合规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