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客戶咨詢的跨國企業集團的最低稅安排
《2025年税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的最低税)條例》(「《修訂條例》」)已於2025年6月6日刊憲成法例
就有關客戶咨詢的跨國企業集團的最低稅安排,整理信息及建議如下:
《2025年税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的最低税)條例》(「《修訂條例》」)已於2025年6月6日刊憲成法例
1、 對象及主要內容:在緊接現時財政年度之前的四個年度中至少有兩個年綜合收入達到7.5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將被征收15%全球最低稅。
-收入納入規則---屬主要規則,旨在向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的母實體,就位於母實體所在司法管轄區以外,而其有效稅率低於15%的成員實體,征收補足稅;以及
-低稅利潤規則---屬把關措施,旨在確保所有未按收入納入規則征收的補足稅亦會被征稅。
也就是說,以上的規則是為了確保受涵蓋的跨國企業集團在其營運的每個司法管轄區繳付至少15%的最低稅。
2、 綜合收入門檻是以歐元為單位納入《稅務條例》,若跨國企業集團以歐元以外的貨幣擬備綜合財務報表,應根據歐洲中央銀行公佈的外匯外考匯率,按有關財政年度開始之前一個曆年的12月份的平均外匯匯率,以換算綜合收入款額。
3、 香港稅務居民,滿足以下任意一項,該定義的生效日期會追溯到2024年1月1日:
-如實體是公司,該實體是在香港成立為法團,或在香港境外成立為法團而通常在香港加以管理或控制;或
-如屬任何其他情況,該實體是根據香港法律組成,或以其他方式組成而通常在香港加以管理或控制。
4、香港最低補足稅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起徵收。
5、影響及建議:對於之前申請離岸豁免的公司,若滿足以上新條例的情況,無法避免交稅的問題。企業應提前做好稅務的安排,尤其原來使用BVI等這類免稅地區的公司,可考慮經營落地低稅率的國家/地區,以避免落入高稅率的國家/地區的管轄,造成稅費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