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公司註冊及維護

在泰國經營業務時,成立有限公司通常是首選的組織形式,因為股東的責任僅限於其各自持有的股份所應繳納的註冊資本中尚未繳足的餘額(如有)。泰國法律亦規定,有限公司必須隨時維持至少兩名股東。泰國境內的所有有限公司均須向商務部商業發展局(“DBD”)辦理註冊。註冊程序包括預留公司名稱、提交公司組織章程大綱,以及辦理公司本身之註冊。根據泰國法律,成立有限公司須至少有兩名自然人發起人,並須至少有一名董事(可為泰國人或外籍人士)。發起人、股東及董事均須簽署各項註冊文件,若某些文件是在泰國境外簽署,則須經公證人公證。

 

法人實體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但個別發起人亦須為股東,並於公司成立時每人認購至少一股。公司成立後,發起人/股東持有的股份可轉讓予任何人士,惟公司須隨時維持至少兩名股東。

 

請注意,在泰國設立/註冊的外資控股公司(即外國人持有總股數50%或以上之公司),將被視為「外國人」,因此須遵守《1999年外商經營法》(「FBA」)所規定之外資投資限制。《外商企業法》禁止外國人從事該法所列之特定業務,其中包括各類商品之零售與批發,或任何形式之服務活動,除非已獲主管機關核發外商營業執照(“FBL”)或外商營業證書(“FBC”)。此類許可並不會輕易核發,除非主管機關確信核發許可將對泰國有利,且不會影響從事相同業務之現有泰國公司。請注意,FBL 的申請程序相當耗時,可能需要約 4 至 6 個月,且結果難以預料。

 

FBC 僅適用於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針對特定活動):依據泰國為締約方的條約(例如美國、日本、澳洲及東協)獲授特權之公司;或經投資委員會(「BOI」)

 

推廣之公司;或於泰國工業區管理局(IEAT)管轄之工業區內經營業務之公司(此類情況需經另行申請程序)。

 

一般而言,製造活動不受《外商業務法》(FBA)規範,這意味著外國實體可經營製造業務,而無需遵守《外商營業執照》(FBL)或《外商商業許可》(FBC)的規定。然而,若外國人從事來料加工業務,該活動將被視為服務業。服務業屬於《外商投資法》第3號清單第21項的範疇,因此,任何有意從事服務業的外國人,在從事此類受限制的服務業之前,必須先取得外商營業執照(FBL)或外商商業許可(FBC)。

 

如上所述,FBC 將在特定情況下核發,包括當該商業活動係依據投資促進委員會(BOI)的計畫所推動時。

 

如想了解符合資格的 BOI 活,請瀏覽投資促進局(BOI)網站動:https://www.boi.go.th/upload/content/BOI_A_Guide_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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